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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点的设置与观测要点
沉降观测在建筑物的施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后的监测等过程中,具有安全预报、科学评价及检验施工质量等的职能。通过现场监测数据的反馈信息,可以对施工过程等问题起到预报作用,及时做出较合理的技术决策和现场的应变决定。
一、相关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经建设部批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为国家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3.43(1)、7.1.7、7.5.6、10.1.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严格执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为行业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11条为强制性条文,严格执行。原《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同时废止。
此外,经江苏省建设厅审定,确定《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6-2006)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是目前省内建筑物沉降观测参考的主要规范依据。
2008年4月,昆山市建筑业协会制定《关于对创优工程进行现浇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和建筑物沉降观测的通知》(昆建协字(2008)第11号),对本地区创优工程沉降观测的观测点布设、观测周期及时间等要求进行明确,进一步规范了本地区创优工程的沉降观测。
二、沉降观测的对象
根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3.0.1条(强条)及昆建协字(2008)第11号文要求,下列建筑物在施工及使用期间需进行沉降观测:
A、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的建筑物;
B、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C、加层、扩建建筑物;
D、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地下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E、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